人民網北京8月20日 今天, 最高法發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。根據該規定,四種情形可認定為“上下班途中SD記憶卡”。根據我國法律,“上下班途中”出現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。《規定》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。
  《規定》第六條規定: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‘上下班途中’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(一)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、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二)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三)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四)mSATA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。”
  根據我國《社會保險法》和《工傷保險條例》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抗癌食物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  “什麼是合理時間?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,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。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,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,可能早一點,可能晚一點,比如下了班以後賣房子,還要加一會兒班,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,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。
  對於“合理路線”的範圍,趙大光舉例稱,“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,然後再回家,而且是順路,是不是合理的路線,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?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固態硬碟內。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,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‘合理’。”
(編輯:SN1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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